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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www.ttygw.com 2007-04-06 10:01:5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决定自2006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为重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检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主、抽调相关业务机构人员参加,组织力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使用童工等非法用上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对检查活动及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宣传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先进典型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媒体进行曝光。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形成本次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并请于2006年6月20日前
报送我部法制司。检查期间,部里将派出督查组深入有关地区就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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